哈尔滨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07-2-6 14:42:30   阅读:   标签: 设备管理
    高校的仪器设备是办学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估高校的办学条件的重要指标之一。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对仪器设备的规划、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用,提高其利用率、完好率,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系、部、处),实验室(科、室)三级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位副校长、国有资产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产权管理和财务总帐管理,各院(系、部、处)由一位副院长(副主任、副处长)主管本院(系、部、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一名秘书(或干事)具体负责;实验室(科、室)由一位副主任主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配一名设备员(或由实验技术人员兼任)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院(系、部、处)和实验室(科、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接受教务处和国有资产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领导和协调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和实验室管理工作。主管校长任委员会主任,有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及实验室工作的专家任委员。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范围及审批权限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为: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在用的,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够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
    按仪器设备价值划分的三级管理权限为:
    1、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和国家科委审定的23种仪器为校管;
    2、单价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为院(系、部、处)管;
    3、单价10万元以下为实验室(科、室)管理。
    第四条  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单位要保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变动时,须征求国有资产处门的意见,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帐卡管理
    学校国有资产处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一级分类财务总帐,同时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及分类分户明细总帐;
    各实验室(科、室)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及明细帐。
    要做到帐卡、技术资料齐全。实验室每学期末都要清点仪器设备的数量,核对帐、卡并检查仪器设备状况。国有资产处每年与各使用单位对帐一次,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仪器设备帐、卡的增减变动,以国有资产处开出的验收单、调拨单为凭,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涂改帐卡。
    第六条  为了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在使用人所在单位记帐、建卡,办理个人借用手续(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并在所在单位备案。使用人调走、离退休或死亡时,由原单位负责追还并撤销借用手续。
    第七条  加强对精密、贵重、大型、稀有仪器设备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实行专人使用操作、专人管理、定期维护、定期检定和凭证上机制度。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责,要认真做好使用、维护记录,管好设备档案资料,有权监督检查上机人员的操作情况,对违反操作规程或有损仪器设备安全的行为有权劝告制止。
    第八条  严格仪器设备购置的审批手续。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有明确的用途,购置前要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第三条的管理权限报批。单价在5万美元(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要报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到货后的技术验收工作。一般仪器设备验收由采购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到货一周内验收完毕。精密、贵重、大型、稀有设备的技术验收,由国有资产处组织。验收时应严格按验收程序进行,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写出验收报告,记入设备技术档案。做到验收不误索赔期和质量保证期。对于不合格产品要严加保管并及时办理退换和索赔手续。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登记入帐
    经验收合格,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包括自制、无偿调入、接受捐赠),都必须到国有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把报帐关,没有国有资产处开出的资产登记验收单和仪器设备卡片,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要经所在院(系)、部、处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借、还时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质量情况。
    校外单位借用我校仪器设备须经所在院(系)、部、处主管领导批准,报国有资产处审批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必须有担保人、交抵押金),并按规定收费(收费办法按《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办法》执行)。
    对外协作项目需带到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要经所在院(系)、部、处批准,明确责任人,办理借用手续,报国有资产处备案。仪器设备在校外期间要由专人保管使用。外借仪器设备还回时借出单位应认真检查验收并及时到国有资产处撤销借用手续。
    精密、贵重、大型、稀有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借出校外。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不准自行拆改仪器设备,如必须改装时,要事先提出报告,按审批权限,由主管领导批准,报国有资产处备案。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与实验室经常费一起分配至各实验室,由实验室组织安排维修工作。
    学校鼓励各单位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维修设备。对于保证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节约维修经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所在单位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国有资产处和保卫处,并填写事故报告单,及时处理。
    重大的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教务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做好事故记录,查清事故原因,会同技安、保卫、财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由国有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销帐手续。
    第十五条  因技术落后、或损坏严重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并组织技术人员、教师、管理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按审批权限,由主管领导签批,经国有资产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处统一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报废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处统一处理。残值收入交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哈工大经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废旧设备和截留残值收入。
    第十六条  闲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表,实验室主任、院(系)、部、处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及国有资产处统一调剂处理。
    闲置仪器设备的处理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
    校内调拨由教务处及国有资产处办理调拨手续,按原值调帐。
    仪器设备对校外变价处理,需由所在院(系)、部、处提出报告,经国有资产处同意并评估作价,由国有资产处办理手续。变价收入交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转作生产经营性用途时(如作为初始投资办公司、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出租、出借等),须经国有资产处、教务处、科技部、财务处等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保证完成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收费及分成办法按《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的评优活动,两年一次。对于在仪器设备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奖励。
    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或因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设备事故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分校应设立国有资产处门(或岗位),在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处、教务处和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总校和分校各设一套分校仪器设备分类、分户帐。每年12月底前应分别向国有资产处上报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按时对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此办法也适用于威海分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务处
二○○五年十月修订
发布者:管理员M | 来源: 网络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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