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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党委全会议事规则
(2000年12月12日九届41次常委会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学校设立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委会职权。党委常委会要对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为更好地落实以上规章制度,特对党委全会的议事规则作如下规定:
一、党委全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议提出,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二、党委全会由校党委书记主持,也可以由书记临时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一般情况下,可邀请校纪委委员列席。
四、党委全会应有委员半数以上参加才能举行,选举党委常务委员会时,党委委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委员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五、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全委会的作用,不能以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党委全会议事范围如下:
(一)听取党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党代会报告(草稿)。
(二)选举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学习贯彻党的中央全会精神、中央重要文件和中央领导重要讲话。
(四)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
(五)根据党委常委会的提议,讨论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常委会对学校重大问题讨论情况的汇报。
六、党委全会的议事原则
党委全会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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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党委全会议事规则
时间:2007-2-8 10:40:58
阅读:
标签:
议事规则
发布者:管理员M | 来源: 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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