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总则
时间:2007-2-9 10:37:50   阅读:   标签: 教育工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有关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文件,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工作总则和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授权,我校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和管理学,授予学位的级别有学士、硕士博士。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类型有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和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全部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认为确实符合以上要求者,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校教务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四条 硕士学位。本校硕士研究生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表明确已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博士学位。本校博士研究生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表明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分委员会决议,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者报校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所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查,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决定授予其博士学位。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由三十三至三十七人组成,委员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名单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任期两年。

  学位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秘书长一人。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校学位委员会休会期间有关事务的决策。

  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3.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4.作出撤消违反规定所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5.通过博士生导师遴选名单;

  6.通过硕士生导师遴选名单;

  7.通过申报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

  8.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

  9.通过或修改哈尔滨工业大学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法规。

  第九条 在一级学科或相近一级学科组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的任务是按指定学科、专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履行学位授予工作的各项职责。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从所覆盖学科的教授中推选,一般应包含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分委员会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批准,任期两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是学位委员会休会期间的常设办事机构。学位办公室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 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与培养基本要求,确定本学科、专业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并根据需要提出每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博士生的培养还可由博士生指导小组参与指导。重视研究生导师的教书育人工作,推行研究生导师的“双重导师”制度。

  第十三条 进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具体办法见我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选拔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和优秀硕士生进行硕博连读或免试攻读博士学位,尽快为国家输送人才。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实行筛选制。

  第十五条 探索研究生培养的新途径,同国内外研究生培养单位建立联系,进行对等交换培养研究生和合作培养研究生。加强跨学科培养研究生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进行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估工作,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加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严格奖、惩制度,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鼓励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和培养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第十九条 我校在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受理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申请。具体办法见我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时,按我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经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的博士后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流动站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所在院(系)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项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此总则制定。

发布者:管理员M | 来源: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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