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管理条例
时间:2007-2-9 11:04:20   阅读:   标签: 采购管理 招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宗物品、仪器设备依法招标采购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活动,都适用本《条例》。学校的产业部门也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校大宗物品、仪器设备依法招标采购的使用资金范围:
1、国家事业费拨款;
2 “211工程”、“985”工程等各专项拨款;
3、国家、省、部委重点建设项目拨款;
4、科研经费;
5、基建配套设备费;
6、发展基金和其它未列入基金;
7、学校纳入财务核算的资金支出。 以上资金(除科研经费)所需购置的大宗物品、仪器设备采购总额人民币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均属于招标管理范围;人民币在5 ─ 20万元由招标管理部门组织议标;科研经费定为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学校认为其它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也要列入公开招标管理范围。
  第四条 在技术方面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下列情况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由招标主管部门、用户和厂商共同进行商务谈判。
1、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2、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
3、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不宜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
  第五条 凡属于学校招标采购规定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八条 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为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职能部门。根据具体项目要求由招标办工作人员及审计监察、财务、用户、专家等组成临时专家评标委员会。各院(系)、部、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采购领导小组,对采购人民币在5万元以下的大宗物品、仪器设备进行督导。
  第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实施对大宗物品招标采购工作的决策领导,审查资金投入和使用成效,对采购总额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品、仪器设备及大型精密仪器招标采购进行审批并参与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办的职责是,实施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的组织管理,建立各类专项专家数据库,根据不同招标项目,会同有关部门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标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调查、样品采集、充分论价。根据用户对产品的技术要求编制标书文件,制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邀请,提供投标供应商,提交评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后,会同用户与厂商共同签订中标经济合同。为了维护学校和厂商共同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及到货验收情况。
  第十二条 校纪审监法办公室为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其职责是,监督整个招标过程是否公正,有无违纪现象发生,同时接待和处理违纪事宜。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监督经费的投资使用是否按学校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的现象,是否进行招标以及后期按合同的要求如期付款等事项。
以上各部门应各行其责,相互配合,严格履行工作程序。
第三章 申请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依照以上规定提出招标申请,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 填写招标申请报告书,报告书内容为:
1、招标申请的项目名称(所需进口项目须填写英文);
2、该项目的申报原由及可行性论证; 3、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参数、精度等级、功能用途、标准零配件、软件配置、运行环境、验收标准、拟选购的供应厂商以及可替代产品的供应厂商、规格型号等;
4、该项目安装调试的要求;
5、供货时间的要求;
6、对售后质保时间、售后技术服务支持的要求;
7、该项目的经费来源及预算。
  二、 招标申请依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申请报告格式逐级审批,报财务处审核。
  三、 财务部门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申请以及可行性论证,确认经费落实情况。
  四、经财务部门批准后的项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招标办根据招标采购报告书的要求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组织该项目一切招标事宜。 招标申请必须在预期开标的前一周递交给招标办,以确保招、投标文件有充分的组织时间,保证招标质量。
  第十五条 所需招标项目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20万元以上)或成套设备在100万元以上,必须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复印件。
第四章 招标和开标
  第十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特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形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部门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特邀招标,是指招标部门以招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部门以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方式就招标事宜进行商务性谈判。以上三种招标形式都不得少于三家供应商。一般情况下,原则上采用特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即特邀具有承担此项生产能力、供货能力、技术力量雄厚、资信良好,在我校有信誉的厂商前来投标,也要开发一些知名度较大的名牌企业来学校投标。招标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十七条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发展计划及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邀请特约厂商进行商务性谈判。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九条 采用特邀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完成此项工程和供货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自身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一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的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属特种招标项目,加大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项目,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 招标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封。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部门委托校审计监察部门监察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开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及标的。
  第二十七条 开标过程中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由招标办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奇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有同等专业水平。专家组成员在专家数据库随机抽取。特种项目的专家委员会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该更换。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招标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评标专家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部门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可以推荐三家并排出顺序。招标部门根据评标专家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专家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和接触。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如因某种特定的原因拒绝中标,可根据评标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在投标有效期内,按排序的次位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部门和投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部门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部门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部门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违背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要交纳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九条 招标部门在评标结束后,将与之相关的所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全部归档备查。
第六章 行政责任(组织纪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学校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的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部门违反本《条例》,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的,给予警告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好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对有所行为的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部门在评标专家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在所有投标被评标专家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责令改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前款所例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 招标部门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部门、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往有关招投标文件,均以本《条例》为准。
附招标领导小组名单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大宗物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组 长:王树国
副组长:景 瑞 崔国兰 董书民
成 员:何维民 迟 海 王明秀 鞠晓峰 陈守权
武高辉 郭 斌 丁雪梅 李世泽 陈 瑞
刘忠新
下设工作办公室:
主 任:刘忠新
副主任:房崇辉
 
 
发布者:管理员M |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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