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
时间:2007-2-9 11:06:58   阅读:   标签: 公用房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公用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提高公用房产的使用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产系指产权属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所有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家属住宅除外)。公用房产无论其经费(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自筹资金)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其产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参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实行以院(系)、部(处)用房单位定额分配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积极推进公用房产管理制度的改革。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公房管理办公室)是代表学校的甲方单位,对全校公用房产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产管理实行学校和院(系)、部(处)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公用房产管理与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用房产的分配、调整和管理改革及政策的制定。具体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各院(系)、部(处)成立公用房产管理小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改革现行的公用房无偿使用制度,实行公用房“定额分配,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用房单位超出用房定额标准,应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建立公用房使用中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学校房产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 根据公用房产的使用功能,公用房分为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公益性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在定额标准内的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实验用房、科研用房等免交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八条 办公用房包括校、院(系)、部(处)办公室、教研室、研究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其定额用房面积按学校下达的党政、教学、教辅等事业编制数进行核算。
  第九条 教学用房包括公共教室、专用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用房。 其定额用房面积按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进行核算。对于公共教室用房,应经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教务处共同核定,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不收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条 公益性服务用房包括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医院、学生公寓、食堂、幼儿园、学生文体活动室及报刊发行、校园管理、水暖电供应和维修设施等用房。其中学生公寓用房面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所承担的服务任务量进行核算分配,超出面积按商业用房性质收费或另行分配。其他公益性服务用房,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后不收房产资源调节费与配套设施费。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实验室、国家基础教学实验室等 科研用房面积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产业用房是指学校内部用于技术设计、开发、生产经营的用房。商业用房是指驻校单位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以及学校单位使用学校房产自主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性用房。对产业、商业用房,用房单位均须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租用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向学校缴纳房屋租赁费及配套设施费,学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签订租用房协议。
  第十三条 对于自筹资金或引资建设的房产,自筹部分的房产,其房产资源调节费与配套设施费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五年内按应交额的50%缴纳。
  第十四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各院(系)单位签订的《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使用协议书》,学校财务处负责从学校下拨各单位的经费中扣除应交的房产资源调节费。产业、商业等用房房租费由学校财务处收费管理中心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与用户签订的协议规定收缴。财务处收费管理中心收费管理工作对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分配给校内各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公用房,实行“哈工大公用房使用权证”制度。各单位凭学校发给的“使用权证”取得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并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用房协议。 第十六条 学校新建或改、扩建的各类建筑物竣工后,基建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有关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后的建筑,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发展规划处整体规划进行布局、分配和调整。用房单位需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用房协议后方可进入。旧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退房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相互转让房屋使用权。违者学校将收回该部分用房的使用权并对当事人(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用于商业服务的房产,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整 体发展规划要求核准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用房单位或个人签订租房协议,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认定并与用户签订租房协议的任何房产不得招商出租。
  第十八条 各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学校公用房产,不得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或变相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房屋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违者学校将收回所涉及房产,并按房间面积加倍收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九条 各用房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的完好率。确需维修改造的,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违者将责令拆除或加倍收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二十条 为保持学校公共教室及室内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学校公共教室或其它用途房间办各类学习班,违者学校对当事人按所占房间加倍收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二十一条 以上各类违章处罚执行措施。财务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开据违章处罚通知单在其单位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除,对严重违章者报送学校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若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
 
 
发布者:管理员M | 来源: 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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