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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时间:2007-4-23 15:53:29 阅读: 标签:
国有资产管理处下发的通知
根据学校“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学校整体规划,我处决定收回新教学楼(格物楼)地下室所有用房的使用权。
请各用房单位(个人),在
2007年5月10日
前,将所用房间倒空,将房间钥匙交于国资处公房办。逾期,将视为无主房屋处理,后果自负。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发布者:叶楠 | 来源:
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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