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准则(试行)》
时间:2007-10-17 16:10:11   阅读:   标签: 研究生 导师

 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的育人职责,增强研究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准则。

  一、总则

  (一)研究生导师应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品德修养,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二)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研究生导师应将研究生的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培养提高贯穿于课程教学、论文指导等具体培养环节的全过程。

  (三)研究生导师在对研究生进行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等学术指导的同时,要注意引导研究生养成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四)研究生导师应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在研科研项目,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经费,并能保证按学校要求及时为所指导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

  二、德育工作

  (一)研究生导师应关爱每一名研究生,关心每一名研究生的成长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全面了解其思想政治、身心健康等实际状况,每学期至少与研究生交流二次,对其学习生活、思想动态及个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部门。

  (三)研究生导师应积极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研究生相关的学术交流等各类活动。博士生导师应按要求组织博士生参加校内博士生学术论坛,并积极参加校内博士生学术论坛的论文评审和点评工作。

  (四)研究生导师应按学校要求做好研究生的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安全保密教育、网络道德教育和毕业从业教育等工作。

  三、学术指导工作

  (一)研究生导师要在研究生入学后全面了解其专业基础,根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为研究生制定全面、科学的培养计划,并负责培养计划的具体落实。

  (二)研究生导师要根据学校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和目前的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选好论文课题。确定选题和工作量时应全面考虑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培养年限等方面的特点,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成长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锻炼。

  (三)研究生导师要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切实对研究生进行指导。具体要求为:

  1、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研究生导师应定期组织课题组成员和研究生一起参加的学术研讨活动或研究工作报告会,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讨论二次,了解其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2、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关。研究生导师要根据培养要求和学校有关文件对每一名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并把握开题报告工作的进度。

  3、把好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质量关。对未完成阶段性工作要求的论文,要督促研究生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4、把好博士生第一学年综合考评关。博士生导师要根据我校博士生培养基本要求,对博士生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对考评不合格的博士生提出退学建议。

  5、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关。研究生导师要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论文,不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6、把好学术论文质量关。研究生导师要认真审阅研究生拟投寄的学术论文,保证论文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数据、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发生。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其导师负有连带责任。

  四、学科建设及教学研究工作

  (一)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有关要求见《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及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若干规定》。

  (三)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使培养方案既满足总体培养要求,又能充分体现本学科优势和特色。

  (四)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参加我校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总结研究生培养的经验,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

  (一)研究生导师有义务支付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博士生导师应根据招生协议要求按时将博士生培养基金中应由导师支付的部分拨付到学校相应账户,并按时对博士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助研津贴额度,及时反馈到研究生院。

  (二)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导师进行资格审核和招生登记,并将德育工作作为遴选和考核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与重要指标。

  (三)各院(系)及学科应加强对研究生导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将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纳入到对教师的整体考核体系中。

  (四)学校将对优秀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表彰奖励,并在其评定校、省、国家各级奖励及优秀教学成果等方面优先推荐。

  (五)学校对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违反学术道德,因师德、责任心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的研究生导师,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暂停招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理。

  (六)本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发布者:王晓磊 | 来源: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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