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开展“我与祖国共奋进”青年月普法宣传活动
时间:2008-6-2 11:22:24   阅读:   标签: 青年月 普法宣传 法律咨询服务 法学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传承和发扬爱国、进步、民主、科学五四精神,迎接2008北京奥运会的胜利召开,增加全校团员青年劳动合同法知识,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由法学院团总支指导、校学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办的新劳动合同法普法宣传活动顺利举办。
    校学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成员由法学院在校研究生、本科生组成,在顾问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指导教师指导下面向全校师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地址:一校区学生活动中心457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12:00——13:30;18:00——19:30
咨询电话:86403290
咨询邮箱:hitlaw@yahoo.cn(可通过邮箱预约咨询时间)
 
劳动合同法宣传材料:
 
第一栏:
将要步入社会的我们要怎样面对一纸合同?应该怎样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合法的权益?!
 
第二栏:
    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就业保障有积极作用。如《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期限、试用期、违约金、合同条款等具体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有利于限制企业在招聘时的一些不法行为,保护应聘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大学生对新颁行的《劳动合同法》所知甚少,这大大降低了我们的维权效率。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保护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
 
第三栏: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使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这种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该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该继续履行;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该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该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该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栏:
社会保险必须在合同里明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此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在应聘时应时刻保持警惕,在没有任何保障的基础上就提前预支相关款项,或将与自己身份有关的重要证件和信息交予或透露给他人。
 
第五栏:
2008年1月1日起禁用“月薪面议”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案例:前不久,绍兴张女士因觉得单位所发的工资与当初应聘时“口头承诺”相去甚远,于是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但因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女士又拿不出相关证据,而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已远远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后仲裁部门未能支持张女士的申诉请求。
  【解读】:除了《劳动合同法》提出明确劳动报酬外,2008年1月1日起将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要求,无论是招聘会还是广告,今后招工信息中不得再使用“月薪面议”字样。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一些用工单位工资欺诈。
考虑到一些岗位的灵活性,今后用工单位在给出薪酬待遇时,可以在一个最低限的基础上,作出一些弹性安排,比如最低限为1500元,在标明时也可以为1500- 2000元,这就便于在一定幅度内合理地安排薪酬。至于“底薪+提成”,首先要明确底薪是多少,还需注明提成占多大比例等等。
 
第六栏:
    根据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类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目前,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实行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和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职工探亲等休假制度。
    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的连续休息的时间。
 
第七栏:
 
十年8万加班工资该不该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案例:浙江某省级事业单位一临时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十年来累计加班工资8万多元。浙江省劳动仲裁院根据用人单位安排的实际工作时间,作出了由用人单位补发8万多元加班工资的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解读】: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理安排员工的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予以调休或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最高要付出双倍赔偿。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八栏:
不签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参见本法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参见本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从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来看,因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必须提醒用工单位的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最迟在明年1月31日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第九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十栏:
    对于刚刚走出校园,初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社会经验尚浅,面对复杂的就业环境和激烈的竞争局势,急于求成的心态往往使其陷入种种就业困境。当今社会,各种就业陷阱层出不穷、形式五花八门:招聘陷阱、中介陷阱、协议陷阱、试用陷阱、培训陷阱以及各种人身、财务等安全陷阱都是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选取几个最常见、最典型的方面对就业陷阱进行剖析,力求给莘莘学子以有利的启示:
 
1、格式合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示范文本事先准备好合同文本供应聘者签署,而应聘者不能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从表面看,这种合同无可挑剔,但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合同的解释权始终归于用人单位,必然会有损应聘者的利益。) 
2、单方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只约定应聘方的义务,违反约定的责任及毁约要交纳的违约金等,而对于应聘者的权利却所提甚少或一字不提。
(这样的合同是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规避其义务,侵犯应聘者权利的一种手段,如果应聘者不小心签订了这种合同,就容易陷入任用人单位“宰割”的局面。)
 
第十一栏:
3、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有无或长短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些用人单位规定大学生报到就签订劳动合同,马上上岗工作,这表面看起来很好,但当大学生开工不久发现单位的真实情况其实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放弃了“试用期”这一有利的武器,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可选权利,当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就要承担惨重的代价。
4、索要各种证件、签名、盖章。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在应聘时应时刻保持警惕,在没有任何保障的基础上就提前预支相关款项,或将与自己身份有关的重要证件和信息交予或透露给他人。
5、先签合同后试用
    求职者应聘时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试用期不用签订合同,合同一般是试用期结束后才签。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包含试用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条款之一。所以应当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才有试用期。
发布者:孙怿飞 | 来源: 法学院
关联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