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监察发〔2008〕254号
校部机关、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勤俭办学”的要求,加强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决定集中对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
(一)校部机关、直属单位专用公务车辆的配备
1、除学校领导用车、专门业务用车外,校部机关、直属单位不配备公务车辆。
2、专门业务用车由校部机关、直属单位根据业务特点提出配备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国资处,其适用范围以及数量、型号等具体事宜由国资处负责认定、调配,由监察处监督执行。
3、对目前已经拥有公务车辆的校部机关、直属单位,要重新到国资处进行申报登记,如果确有业务需要可提出配备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国资处,履行认定程序,配备专门业务用车。未通过认定的机动车辆要上交学校,由国资处代表学校接收并统一调配。
4、对于外单位捐赠给学校的机动车辆,由国资处代表学校接收,登记后纳入学校资产并统一调配,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接收、使用。
(二)校部机关、直属单位专用公务车辆的使用
1、配备专用公务车辆的校部机关、直属单位,不允许“公车私用”,要建立严格的“专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其真正用于专门业务。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关于使用车辆的有关规定。
2、专用公务车辆的使用费实行定额管理,年初由车辆使用单位做出车辆使用费年度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作为本年度的车辆使用费,并从严管理,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监督执行。
3、配备专用公务车辆的校部机关、直属单位,每年要将车辆的使用管理、费用支出等情况向审计处、监察处进行专项报告。
(三)校部机关、直属单位专用公务车辆的借用与调用
1、学校禁止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擅自长期借用、占用校内各单位的车辆。
2、学校有重要活动需借用或调用校内各单位的车辆,须经有关学校领导批准,且活动结束后必须立即归还。
(四)无专用公务车辆的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要对本单位因公务产生的交通费用做好预算,并严格支配使用。
二、规范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进度安排
(一)6月16日:组织召开规范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会议,对该项工作进行部署。
(二)6月17日~6月20日:传达会议精神,需重新履行专门业务用车认定程序的单位认真填写《校部机关、直属单位专用公务车辆配备申请表》(见附件),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和车辆使用费年度预算,6月20日前报送至国资处、监察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6月21日~6月27日:国资处、财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校部机关、直属单位专用公务车辆认定工作会议,听取有关单位专用公务车辆申请理由和车辆使用费年度预算,形成认定意见。
(四)6月28日~7月4日:校部机关、直属单位按照实施意见严格贯彻执行,允许配备专用公务车辆的单位必须按时将专用公务车辆报至国资处登记备案;不允许配备车辆的单位必须按时将本单位原有车辆上交国资处;借用校内其他单位的车辆必须按时归还。
(五)7月11日前:允许配备专用公务车辆的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将本单位“专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报监察处备案。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