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当代中国走向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基础工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亟待解决的历史课题。
改革开始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要求,中国进入了法制的恢复、重建期。1980年,在邓小平同志的亲自倡导下,开展了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的普法教育,一场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全国性普法运动迅速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这成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
多年来,中国积极推动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治观念,国家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努力使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不断加强,客观上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加速建设。
(一) 普法宣传蓬勃发展,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高涨
从1985年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四个五年的普法规划。“一五”(1986年-1990年)普法期间,有7亿多公民学习了相关的初级法律知识;“二五”(1991年-1995年)普法期间,有96个行业制定了普法规划,组织学习专业法律法规200多部;“三五”(1996年-2000年)普法期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普法活动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95%的地级市、87%的县(区、市)、75%的基层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四五”(2001年-2005年)普法期间,有8.5亿公民接受了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目前,“五五”普法正在蓬勃开展。据不完全统计,第一个五年普法至今的22年间,我国先后有近八亿公民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了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公民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国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每年的12月4日即现行宪法颁布日被确定为中国的法制宣传日。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6月26日国际禁毒日,以及重要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都把法治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类学校把法治教育纳入必修课程,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了法治宣传,目前已有300多家省级、市级电视台开设了法治栏目,一些地方还开办了法治宣传教育网站。
在注重全民普法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法学教育,大力培养法学人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06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03所,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接近30万人。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达333所,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9个,有13个法学教育机构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过近30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基本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二) 法治精神大力弘扬,依法办事观念得到强化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准则。作为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大国,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实现长治久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律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的人们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如果法律制定出来后,不被人们所遵守,那就与没有法律一样。如果一个国家的很多法律都不被人们所遵守,那就表明该国的法律没有权威和尊严。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九五”期间,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各地劳动、工商、经济管理和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互相配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这一目标出发,积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学法用法工作,几年来着重学习了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破产法等重要法律法规。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广大公民、企业和机关管理人员的市场经济法律意识,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保障作用。
在广大的农村,各地对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普遍开展了宪法、合同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计划生育条例、婚姻法、村委会组织法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特别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财产权、人身权益的观念大大增强。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渐渐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经济交往中订合同、办公证、请律师已成为时尚,依法办事的观念正逐步养成。
(三) 法律权利义务观念推广,维权意识普遍增强
法律权利义务观念,即公民认识到即要积极依法运用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要积极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即不能做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特权者,也不能做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臣民。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一方面,有些人不能认真对待权利,权利意识较为淡薄;另一方面,有些人也不能正确对待义务,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强。不少人仅仅是出于对惩罚的畏惧或服从权威的习惯来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往往处于消极、被动状况,不履行法律义务、规避法律义务的现象目前还比较严重。
因此,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则是要求他们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中国始终强调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活动,使法治建设融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实现学法和用法的结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不断提高,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民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公民意识越来越强。比较典型的如公民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南方周末评选出的2007年十大新闻人物就把“史上最牛钉子户”重庆市民吴萍列为榜首,表彰她抵制野蛮拆迁,勇敢维护公民产权的行为。近年来,公民基于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而进行的维权诉讼也十分引人注目, 他们不仅仅为了个人的利益去打官司,而且起诉的往往是权威部门或垄断企业,他们的诉讼目的就是要改变社会的不公正或者侵害公共权益的行为。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7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近期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蓝皮书显示,在2006年发生的52792件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中,被告是县级政府部门的为21517件,所占比例最高,达40.76%。
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自1990年10月1日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来,“民告官”的案件随年逐增,虽然其中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但有两个主要因素是很好理解的。其一;县级政府从级别来讲,是四级政府(中央,省,市,县),直接负责贯彻落实从中央到地方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很难避免的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又不断的涌现出来,象城市改造,拆迁,土地开发等等,在上级政府的新法规还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县级政府面对新的问题和矛盾,还不得不因地制宜的推出一些新规定,也就是所谓“土政策”,土政策的执行,往往是解决了老矛盾又引发了新问题。加之有的县级政府文件出台,本身就欠缺科学和严谨,甚至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因此,常坐被告席也就不奇怪了。
其次是公民法律意思的增强,这些年,随着国家法律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及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民告官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普通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不再是以往的沉默和乱折腾,而是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把政府推上被告席。这实际上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如果我们每位公民都能够知法懂法用法,那做为县,(乡镇)政府在制定一些地方规定时,也就不会再出现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另外,有些乡镇和村,在碰到某些棘手的问题时,出于多样原因,把矛盾也移交到县里,县政府为乡镇背“黑锅”搽屁股稀里糊涂的当了被告。
我们的社会在发展,我们正在逐步进入一个全新的法制社会,县级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漳显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预示着一些上访和突发案件的逐步下降,步入民主和法制的道路,我们的社会更和谐。
孙某,深圳某学校学生,住深圳某小区。他于2002年秋季随父母入住深圳某小区(深圳某著名开发商开发的超大型住宅小区)后,从原就读学校转入该小区内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
然而该学校竟然是一所“国有民办”学校。孙某认为深圳某区教育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给予该住宅小区义务教育设施配套,使该学校具有了“国有民办”性质,导致该校收取高额学费,剥夺了原告依法应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侵犯了自己依法应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2005年7月8日,孙某向深圳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该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该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义务教育的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都对义务教育的实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经法院查明,截止2005年初,该小区已有居民2万多人,适龄儿童、少年约3000人。而该小区所在片区共有20万居民,只有一家公办小学,可见绝大多数适龄儿童、少年享受不到义务教育权利,甚至相当多的儿童、少年根本入不了学。这导致的结果是,该小区有1000多孩子要辗转到小区外的学校上学,小区内就学的孩子家长却为每年高达1万多元的学杂费用发愁。国家的义务教育法在这里根本没有实施。小区业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进行了多次的上访、交涉、沟通,并向政府、社会、媒体发出了多次呼吁。但问题被一拖再拖,三年多以来,一直未能解决。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较9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公民在进入21世纪以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得到明显提高,这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素质的提高有着紧密的联系,这说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客观上推动了法律的健全和法律观念在人民心中的生成和加强。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认识到,中国的法律体系依旧不完善,在这种客观条件下要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一个质的提升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前景是光明的,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必将迎来新的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