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eer讲坛』之如何规避合同风险成功举办
时间:2008-10-13 9:25:37   阅读:   标签: 学生职业发展中心 招生就业处

    10月10日晚六点半,第五届职业辅导月系列活动之如何规避合同风险如约在正心楼11教室举办.主讲嘉宾是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的王秉春老师,王老师是劳动法的专家与律师,任我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这位精通劳动法的专家从新出台的劳动法为同学们讲述了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及如何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是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整个讲座王老师用鲜活的案例来解读各种晦涩的法律条文。

       首先,王老师用了大家熟知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的案例为大家讲解了在新法案中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之后,在关于应届毕业生面临的试用期如何不成白用期的问题上,国家新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于试用期时间和工资水平的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在一年到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超过三年或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而在大家都关注的加班问题上又有很具体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王老师的系列讲解之下,同学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都得到了有效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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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弛 | 来源: 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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