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建筑改造装修工程消防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校保发〔2008〕477号
各院(系)、部、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建筑改造装修工程消防申报审批工作,现就学校公用建筑改造装修相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进行内部装修的场所,其防火设计必须严格符合有关消防规范要求,不得使用可燃易燃装饰材料,不得随意遮挡、变更和拆除消防设施。
实验室改造、设备安装、校内大修小修等方面涉及房屋改造装修事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工作处在工程的招投标以及实施环节,应当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履行消防申报审批手续。
对外出租经营场所涉及建筑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出租单位会同承租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事前申报审批工作。
二、申报程序
(一)使用单位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公房办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公用房产改建(维修、装修)审批表》,按规定履行校内审批程序。
(二)到学校保卫处或区消防大队领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材料2份,A4纸),并由管理单位向区消防大队提出书面申请(A4纸打印2份,扼要说明内部装修的地点、面积、项目等,申报单位或学校盖章)。
申报单位附带材料及各区消防大队地址及联络方式详见附件。
(三)校保卫处对上述申报事项提供业务指导,并在校国有资产处公房办房屋改造室内装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审批与验收
(一)管理及使用单位应当把设计、装修图纸送学校保卫处审核备案并经所在区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后,提交《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工程施工部门方可施工。
(二)工程竣工后,管理及使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向区消防大队申报消防验收,经区消防大队、学校保卫处、相关部门、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装修改造项目共同验收,由消防大队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管理及使用单位应当同时将上述材料各复印一份,报校保卫处(安全委员会防火办公室)备案。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不按要求执行,擅自开工并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裁处,由此产生学校层面的经济等相关处罚由管理及使用单位一并负责。同时,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罚。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