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关于简化“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办理增值税减免流程”的通知

各科研课题组:

根据《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现哈尔滨市南岗区国税局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南岗国税 通 [2018] 62793号),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减免税备案由项目逐笔备案变更为长期备案,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留存减免税材料上交税务局稽查。现将简化后的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1.携带《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到科工院,领取并填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认定单》、《技术合同登记表》(地点:科学园2H楼520室);

2.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技术合同的认定(地点: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11楼  电话:51920915),认定后需加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及审定人的签字;

3.拿到认定结果后,携带以下材料到财务处科研与专项管理办公室开具发票(地点:行政楼216室);

(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合同需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认定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3)《技术合同登记表》,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4)《税务发票申报表(国税减免税)》(见附件1),可以在财务处网站下载专区-税务类下载;

(5)《科研入账通知单》

4.开具发票后,将上述复印材料留存至科研与专项管理办公室,并将原件带走。

5.科研与专项管理办公室将一份复印材料作为账务处理凭据,另一份内部流转至综合管理办公室,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交税务局稽查。

6.需要注意的事项是:(1)办理过减免税手续的技术合同只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技术合同必须到款之后方可开具发票。

二、流程图

附件1《税务发票申报表(国税减免税)》

 

财务处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