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学部、校区,各部(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机关《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因电气焊、热切割等违规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现结合学校实际,提示如下:
一、电气焊、热切割等动火作业种类
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二、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焊、热切割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动火作业组织实施单位,应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杜绝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委托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协议,对受托方动火作业统一协调和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卫部门加强动火作业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对于未落实主体安全责任或存在违规作业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移交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限制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
依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标准和要求,不得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确需在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应进行全面、系统辨识和风险评估,逐项制定安全操作、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动火区域与使用、经营区域使用不燃材料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并逐一落实具体岗位人员管控责任。动火作业前须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时间、区域、安全风险告知所在建筑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未经告知风险或未落实相关防护措施的,一律不得动火作业。
四、落实动火作业备案管理
限额以上(100万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和验收手续。限额以上和100万(含)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限额以下的施工建设项目进行动火作业,均应依法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审核或备案,并经校内备案后方可动火作业,施工建设项目严禁违规分包或转包。实验室常规动火实验遵照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电气焊、热切割等动火作业“七必须”
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严格做到“六必须”。一是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二是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三是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或灭火毯、沙箱等灭火设施,保障消防用水;四是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五是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是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七是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六、电气焊、热切割等动火作业“十一不准”
一是无从业资质的人员不准动火作业;二是未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准动火作业;三是作业人员不了解现场周围情况的不准动火作业;四是作业人员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不准动火作业;五是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动火作业;六是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者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准动火作业;七是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动火作业;八是作业周边(10米范围内)、动火点孔洞下方易燃可燃物未清除或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不准动火作业;九是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工种作业时(30米垂直空间有可燃气体排放、15米垂直空间有可燃液体排放、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有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10米范围内有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等)不准动火作业;十是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准动火作业;十一是氧气瓶、乙炔气瓶未经定期检测合格、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与动火点未保持10米以上距离或气瓶之间未保持5米以上距离不准动火作业。
全校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监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强化监督检查,纠正、查处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