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托儿费统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全校教职工:

       202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儿费的统计发放工作已经开始,具体要求和说明如下。

       一、时间和报表要求

       各单位计生工作干部要认真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做好本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费、托儿费的统计发放工作,做到准确、无遗漏,请在11月28日前将已统计无误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儿费领取表》(将发给各单位计生兼职干部)发至tianbeida@hit.edu.cn,经校计生办核对无误后将纸版表格签字盖章,送至主楼411室,联系人:田老师,电话:86403657。

       二、几点具体说明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5元,全年60元,截止到18周岁(今年截止到2005年出生的子女,发放到出生的月份;201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孩子没有独生子女费)。

       例:某同志有一个女儿,2005年7月出生,则其今年获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5元×7(个月)=35元。

       2.托儿费每月25元,全年300元,发至入小学前,本年度截止到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之间出生且在2023年入小学的子女。如果孩子的生日在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之间,且在2023年入小学,则托儿费为200元;如果孩子的生日在2017年9月1日以后,且2023年没有上小学,则托儿费为300元。

       3.按照规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只发放托儿费,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请各单位计生兼职干部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填到表后,无号者不予发放独生子女费)。

       4.对于新生儿来说,从办证之日起开始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出生的第7个月开始发放托儿费。请本年度有新生子女的教职工及时告知各单位计生兼职干部,以免遗漏。

       5.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人员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本年度调离的教职工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费和托儿费;校内调转的教职工由新调入单位负责统计。

       7.因学校只解决学校在编及人才派遣人员独生子女费、托儿费,对于各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所聘人员,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解决。

 

 

哈工大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